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与专业实践能力,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类科技、创业竞赛,提高我校学生的科技创业竞赛水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及指导科技创业竞赛活动的在编教师。
第三条 竞赛范围:本办法所规定的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指由权威机构组织的、经我校认定有参加价值、且有必要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校级的各类科技、创业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科创竞赛)。包括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科创竞赛;由企业或行业学会组织的科创竞赛;学校组织的各类科创竞赛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大学生科创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财经处、招生就业处、学院负责人构成。负责全校学生科创竞赛的领导、规划、组织与协调。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竞赛的组织、筹措和管理竞赛经费、落实奖励、工作量核算、竞赛文档的归档等。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科创竞赛工作小组,学院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构成。负责组织本院学生科创竞赛组织、宣传,负责参加校级以上科创竞赛的作品选拔、选配指导教师,完成本单位竞赛工作总结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业专家、学者构成,负责校级及以上科创竞赛作品评审与选拔推荐工作。
第三章 竞赛组织程序
第八条 市级以上学生科创竞赛活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相关要求,从校级获奖作品(项目)中,按要求数目的120%选取,经由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报领导小组确认审核后对外申报。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组队参加市级及以上科创竞赛培训和比赛前,应填写《科创竞赛申请表》(附件1),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选拔参赛队员时,应考虑学生的学业状况,不得因参加培训、比赛而影响正常学业;学生也应根据本人的学业状况决定是否参加训练和比赛。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科创竞赛专项经费,由竞赛培育组织经费和竞赛奖励经费两部分组成,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竞赛培育组织经费主要用于竞赛前期培育、支付开展竞赛所需的报名费、实验材料费、指导教师津贴、差旅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竞赛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对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的表彰奖励,从专项经费中支出,由教务处发放(见附件2)。
第五章 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竞赛主办方的层次、竞赛的影响力、对学生创新能力锻炼程度以及学校、指导教师、学生的投入情况,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大赛区)级、市级、校级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励:学生参与校级及以上科创竞赛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具体奖励办法参见《武汉体育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竞赛获奖的学生可按照奖金标准获得奖金。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奖励:每个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为1-2名;每个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参赛队。同时,指导教师根据指导学生的获奖情况按照奖金标准发予奖金(见附件2)。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