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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本科品牌、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7-11-09 16:53     (点击: )

为加强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管理,提升我校专业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启动“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与创新工程”本科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的通知》(鄂教高[2003]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

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着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特色品牌专业建设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具有引领、示范与辐射作用。学校以省教育厅、教育部开展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立项为契机,遴选部分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佳、发展潜力大、特色较为鲜明的传统优势专业重点加以培育和建设,以品牌特色专业建设推动学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

二、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的内涵和目标

1.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的内涵。品牌、特色专业建设要体现先进的教育理念,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以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注重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和连续性,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为重点,强化品牌意识、特色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

2.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的目标。按照“思想先进、目标明确、改革领先、师资优化、设备精良、教学优秀”的要求,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设3—4个省级品牌专业,1-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一支教学水平和学术造诣高、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产生一批突出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实践创新能力强,深受社会欢迎的人才;在全国(特色专业)或湖北省(品牌专业)同类专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发挥引领作用,得到社会公认。

三、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1.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的组织领导。学校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由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学校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检查监督与外部协调等工作。院系具体组织实施特色品牌专业建设,明确项目责任人权利、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各项目如期开展工作。

2.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专业建设责任人),主管教学院长协助实施。项目责任人主要负责制订专业建设目标,制订专业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总体水平和计划实施进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使用,推进项目建设成果总结与推广等。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3.做好规划,突出实效。省级品牌专业建设周期为4年,国家特色专业建设周期为2-4年。一经立项,各项目需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做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学校审查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各项目组应认真严格按计划开展各项建设工作,狠抓落实,适时总结成果、物化成果,推广成果。

4.坚持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制。学校每年12月中旬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中期检查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各项目组在学校配合下,严格按主管部门有关检查要求,认真、高质量做好各项检查工作,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款,限期整改。各立项项目必须按要求接受评估验收。

5.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获准立项后,学校给予专项建设经费。建设经费由专业建设负责人、院系和教务处具体管理,建设经费按年度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有条件的院系应提供一定的配套建设经费。经费开支范围为:

(1)师资培训费;

(2)教材建设费、资料费、耗材费及调研差旅费等;

(3)实践环节建设开支费;

(4)项目验收和鉴定所需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6.加强经费监管。对于年度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暂缓后期拨款,限期整改。

(1)弄虚作假;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挪用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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