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一、外聘教师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在教学中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职称(个别专业除外),熟悉所承担课程的内容和教学方法,对课程所属学科(专业)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3、身体健康,授课时间有保障,能胜任和保证在我校所担任课程的正常教学工作。
4、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服从教研室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二、聘任程序
1、各教研室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每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
2、各学院、教研室认真组织对拟聘人员进行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必须有督导专家参加,考核时间与督导室协商确定。做好详实考核记载,填写并保存考核表(附件1),汇总考核结果(附件2),并上报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批。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3、拟聘人员经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后,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附件3),联同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和职称证书等)一并报教务处审批。
4、教研室根据教学、训练需求,结合教师本人意愿,可返聘退休教师从事教学、训练工作,受聘教师填写返聘人员申报表(附件4)。
5、教研室根据教学任务,及时向受聘教师下达教学任务和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及考试内容与评分标准等相关教学文件资料。
6、学校急缺项目或课程的教师经主管院长审批,可以低职高聘。
7、受聘教师一经聘任,即与学校发生工作协作关系,无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终止协议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出辞聘申请。授课教师单方违约者,扣除其一个月的课酬作为违约赔偿。
三、教研室管理职责
1、各教研室主任负责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外聘教师教学工作档案,通知外聘教师参加有关的教研活动,并随时保持与外聘教师的联系。
2、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外聘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能力进行随堂考察,并针对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给予反馈和帮助,促进他们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3、主动向外聘教师提供任课所需的各项教学文件,解决和反映他们在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每学期结束前,对外聘教师的政治表现和业务水平进行考评,向教务处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四、外聘教师的解聘
若受聘教师违反学校纪律和教学管理规定,一经发现或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学校有权中止聘任协议,对其予以解聘。
五、外聘、返聘教师课酬标准
受聘教师课酬标准根据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人事处。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