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为规范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执行和调整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一条 教学计划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专业规范为指导,由学校自主制定。教学计划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对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二条 制订(修订)教学计划的指导原则
1.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原则;
2.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共性要求与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
4.课内与课外相结合整体优化的原则;
5.统一要求与凸显特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1.专业介绍;
2.培养目标与具体要求;
3.培养特色;
4.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
5.修业年限、毕业学分与授予学位;
6.各学年周数分配;
7. 课程教学学时、学分分配;
8. 说明。
第四条 制订(修订)教学计划的程序
1.在教育思想观念讨论、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教务处提出制订(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基本框架,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后部署执行;
2.各院(系)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修订)相关专业本科教学计划;
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各专业教学计划,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4.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五条 教学计划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与协调,由教务处和各院(系)共同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按要求保质保量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二级学院(系)归口承担。
第七条 教学计划的执行程序
1.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编制并下达教学执行计划,落实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2.各院(系、部)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等;根据培养方案认真核对教学执行计划,如有问题,须与教务处协调解决。确定无误后,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后返回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教学执行计划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各院(系、部)落实任课教师,履行首开课、开新课、返聘、外聘、兼职教师的相关申请审批手续,填写教学任务安排表,经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根据各院(系、部)落实的教学任务编排下学期课程表,经审核后发到各院(系、部);
5.各院(系、部)、教研室将课表送达每位任课教师,并按要求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第三章 教学执行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第八条 为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对批准执行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教学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其它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