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
1.符合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要求;
2.要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实践性;
3.体现教育教学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思想的转变;
4.符合学生实际,体现分类分层教学思想;
5.力求格式规范统一、文字严谨、名词术语定义准确。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
1.说明
(1)课程定义;
(2)编写依据;
(3)目的任务;
(4)课程编号;
(5)学时数与学分。
2.教学安排与学时分配;
3.教学内容与知识点;
4.考核方法与要求;
5.教材与参考教材。
三、课程教学大纲制定程序
1.教研室组织成立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小组;
2.编写小组主持制订相应课程教学大纲;
3.教研室讨论论证教学大纲,通过后上报课程所属院(系、部);
4. 院(系、部)讨论审议课程教学大纲,通过后上报教务处;
5.教务处组织审定合格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施行。
四、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1.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课堂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课堂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课程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2.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作部分调整时,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提出,向所在院(系、部)、教务处提出申请,同时上报新修订的课程教学大纲,经院(系、部)、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生效。
3.课程教学大纲属学院、学校基本教学文件,由院(系、部)、学校审定、管理和印发。凡面向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与学校自由选修课程的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统一审定和印发;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学院、教务处审定批准,由各院系印发。
五、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