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常设代表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和教练员工作量酬金管理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和训练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校具体情况,本规定中所述常设代表队指在册(挂靠)优录运动员:
1.经学校审核同意,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锦标赛、全国体育院校比赛、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比赛、湖北省高校比赛任务的运动员;
2、经学校教务处训练竞赛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报学校同意建立的有关项目常设代表队的运动员;
3、根据每年度全国竞赛工作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院教务处训练竞赛管理中心审定,将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有关比赛的临时性集训运动员。
二、常设代表队资格认定
常设代表队运动员由学校教务处训练竞赛管理中心每年12月审定注册确认一次,将各项目常设代表队的运动员名单报送相关院(系)及教务处教务科。
三、常设代表队文化学习的规定
1、常设代表队的运动员原则上执行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的全部理论课程及专选课(由教练员根据专项训练情况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合格方能毕业;
2、常设代表队的运动员可根据本人的训练比赛安排,经所在队教练员同意,合理安排每学期所修课程,并应在每学期未将下一学期拟修的课程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务处可根据运动员拟修课程的具体情况,在全校各专业和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有关课程,或集中编班组织教学。
四、关于常设代表队运动员资格变化的文化学习规定
鉴于竞技体育的特点,运动员队伍在训练比赛的过程中将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在训练过程中中途补充进队的运动员,从正式进队之日起教练员将名单交训练竞赛管理中心审核后送教务处备案,按运动员的相应类别享受有关课程学习待遇。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下队的运动员,自下队的那个学期起开始按普通学生的课程学习要求,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所余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方能毕业。
五、关于教练员(教师)教学训练工作量酬金的计算与核发规定
凡经教务处训练竞赛管理中心批准担任我校各项目运动队(代表队)的教练员(教师),其教学训练工作量酬金均按我校技术课教学工作量的酬金标准计算。为使各专项教练员(教师)集中时间和精力从事专项训练和运动队日常管理工作,凡承担常设代表队运动员训练的教练员(教师)按24学时/周,每学期18周,总计432学时核发工作酬金,但不得再承担其它专选课教学任务。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武汉体育学院竞赛与场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