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运动队是我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运动员是竞技场上的主力军,担负着攀登竞技体育高峰的重任。随着形势发展,竞技体育的竞争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专业运动员科学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竞争。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加强专业运动员文化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实施对象为竞技体育学院在籍专业运动员(含挂靠、在校、在籍在训等)。
二、专业运动员资格认定
专业运动员的资格认定由竞技体育学院负责,并参照以下标准:
(一)国际和洲际比赛
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第一至八名以及具有参赛资格的专业运动员和优秀后备运动员;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运动会第一至三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的第一至三名以及具有参赛资格的专业运动员和优秀后备运动员。
(二)国家级和省级比赛
全运会、全国城运会、全国锦标赛、青运会第一至八名以及具有参赛资格的专业运动员和优秀后备运动员;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冠军赛、大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一至三名;全国体育院校比赛冠军、省运会冠军。
三、专业运动员学习内容
专业运动员学习内容为运动训练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必修课,主要包括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列术科课程只需修专项训练)和教育实践。
四、专业运动员教学方式与考核方法
根据运动员训练时间长、强度大、流动性强、年龄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教学形式和考核方法可以多元化,但是必需坚持思想道德和专业素质并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
(一)根据专业运动员特点,可打破正规学校的寒暑假制度,按训练周期安排文化学习和假期;
(二)按照专业运动员从事运动训练和文化教育的双重需要,采取集中面授与分散自学相结合、随队教学与个别辅导补课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
(三)可以实行分段教学、单科累进和长学制、学分制(包括不同院校间的学分共享)等弹性学习制度,允许运动员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积极开发利用网络教育资源,鼓励专业运动员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学习;
(五)专业运动员文化课考试有两次补考机会;四年学分未修满者,可申请延迟一至两年毕业。
五、专业运动员文化课学习的组织与管理
(一)专业运动员文化课由竞技体育学院负责组织与实施,竞技体育学院需根据专业运动员的知识、素质、能力特点组织制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
(二)在教务处的统筹协调下,授课教师的聘任、选派由竞技体育学院具体组织落实,授课教师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竞技体育学院支付,课酬由竞技体育学院每学期按授课教师实际工作量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计入教师教学工作总量。
(三)竞技体育学院每学期末报送本学期专业运动员文化课教学工作实施方案、资格认定名单和学习成绩,并负责专业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教学相关文件存档(如实施方案、大纲、成绩、试卷、作业、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等)。
(四)教务处负责对竞技体育学院专业运动员的文化课教学进行质量监控。
六、其他
(一)经学校批准正常退役专业运动员每学年安排一次转院学习,运动员自
下队之日起,不再享受专业运动员待遇;其文化课学习按普通在校生对待,并修满本科培养方案所剩余课程方能毕业。
(二)涉及到武术学院(或其他院系)的专业运动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教务处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