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制定,2009年修订)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材建设工作,提高自编教材编写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自编教材的管理机构及经费来源
第一条 武汉体育学院教材指导委员会为自编教材工作的管理机构,全面落实对于自编教材的规划、组织、监督和管理职能,自编教材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教材科。
第二条 自编教材经费来自学校教材建设专项经费,教材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二、自编教材的范围界定与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自编教材是指在学校计划内教学使用而未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校内自编教学用书。自编教材包括了主讲教材、辅助教材和多媒体教材。
第四条 自编教材依据教材建设规划、编审质量及用量可分为教材、讲义和提纲三种形式。教材形式一般为学院教材建设重点规划中的项目。
三、自编教材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自编教材以立项方式进行,学校重点支持以下情况以教材形式立项:
1新办专业课程或学院重点课程建设课程;
2确实无合适正式出版教材可选用的课程;
3能够反映我院优势或特色学科的课程,由具有一定影响的教学团队或学科带头人编写的,内容改革的力度较大,有创新的教材或最新科研成果。
第六条 自编教材的主编必须由教学效果好,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课程主讲教师担任,原则上须以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承担;若课程主讲教师不具备以上条件,则由教研室主任或教研室指定具有上述职称的教师协助指导并负责实施。自编教材的主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
第七条 自编教材每学期的用量应不低于100册。未能进入教材立项的申请,若属急需教材或用量小的教材可申报印制讲义,承担编写讲义的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第八条 自编教材的立项申报工作每年集中二次办理,分别在每学期的第六周进行,并实行逐级审批手续。由主编填写《自编教材立项申报表》或《自编讲义申报表》,并附编写大纲,经教研室及所在院系审核同意,统一汇总至教务处教材科递交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项目或讲义项目,教材科将审批结果反馈给院系及主编,最后进行备案。
四、自编教材的编写要求与审定
第九条 自编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经审批通过的教材或讲义方可进入编写程序,编写中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与要求:
1 思想性: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先进性:符合学校培养目标,符合教学大纲和本门课程培养方案要求,并能反映该领域的最新成果。
3 实用性:编写内容能够符合学生实际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能力和创新精神。
4 体系化:以学科建设为指导,注重统筹学科中相关课程之间的配合、衔接与互补。同一专业注意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教材的系列配套,同一门课程注意基本教材、实践(实验)教材、辅助教材的系列配套。
5 行文规范:文字简练,说理清楚,图表正确,术语、符号、单位符合国家正式出版规定。
6 自编教材的实际文稿字数一般控制在3500~4000字/学时左右。
7 尊重知识产权,严禁抄袭,编写中借鉴部分必须注明。
第十条 自编教材(讲义)编写完成后,主编将打印稿及电子文稿交给教务处教材科,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文稿进行评审,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或修改意见,并由教材科反馈给教材主编。主编应根据审批或修改意见积极对文稿进行修定,并按要求在开课前三个月交付最后定稿。
五、自编教材的付印、出版与使用
第十一条 已立项的自编教材(讲义)应按期完成,在评审通过后方能印刷,印刷费用由学院支付。
第十二条 自编教材(讲义)应在院内所开设的对应课程统一共同使用,一般要经过至少两轮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完成对于自编教材使用效果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被评为院优秀教材的自编教材或讲义优先考虑公开出版。
第十三条 试用过两轮的自编教材具备正式出版条件后,可申请该教材的正式出版。主编可以填写《自编教材正式出版申请表》,申请该教材的正式出版;经学院教材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并由教材科聘请相关专家匿名评审通过后,列入出版计划,由教材科与出版社联系正式出版,有关出版费用由学院支付。
第十四条 教师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自行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的自编教材,教务处不承担责任,也不确保使用。如果的确有教学需要,一般由教材科向出版社直接订购。对于由教师提供的教材,须由本人提出使用申请经教研室及院系审批,报送院教材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按每学期实际上课人数征订,以六五折价购进,累计用量超出3000册后,以五折价购进。
第十五条 自编教材按成本价定价收费,自编教材的成本一般包括印刷费,主编稿酬及相关评审费用。
六、自编教材的稿酬和待遇
第十六条 经学院立项审定统一编写的自编教材,其酬金由学院支付,自编教材酬金按不同级别计算,一级项目按50元/千字,二级项目按40元/千字,三级项目按30元/千字分别计算,若公开出版再按20元/千字补助。
第十七条 讲义酬金按20元/千字计算,经使用修订再版后按10元/千字补助。年度用量超过2000册的讲义,再按10元/千字追加补助。
第十八条 编译国外教材,编译者必须取得原作者版权使用授予书。否则,一切版权纠纷均由编译者自己负责。编译酬金按40元/千字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自编教材编写一旦被立项而纳入学院试用教材编写计划时,可预支30%的教材编写酬金,作为前期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 学院把已使用的自编教材纳入教学研究成果的范畴。
七、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立项后的自编教材应积极开展编写,并按时交稿、校对与付印,对不及时校对付印,造成上课无书者,作教学事故处理。试用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主编应对事故负责。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从2010年4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