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形势,保证和提高我校教学研究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是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目的,以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有关教育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研究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三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的立项,一般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第一学期期末开始准备,第二学期开学初申报)。省级教改项目的申请立项,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视上级通知而定。
第四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人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武汉体育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 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申请人应在申请前作好充分准备工作,使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六条 申请表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第七条 已有校级在研项目且尚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当年的教研项目。申请者作为主持人每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校级教研立项申请表由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校级以上教研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研究经费优先支持对促进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有实质性成果的改革项目;鼓励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的系统研究,对学科、专业或专业群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整体优化的改革项目;鼓励新办专业在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探索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对省级立项的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划拨后,项目组即可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软件课件开发、成果发表、购买小型设备与耗材等费用的开支。
第十九条 经费报销的程序为:项目结题后,项目组成员持有关发票(第十八条规定)到教务处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用项目教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及小型设备等,均应妥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校有关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及优秀教学研究成果奖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周期长(超过一年)的重大项目应按要求每年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报送《武汉体育学院教学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检查表》,校内项目一式两份,省级项目一式三份,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省级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后视具体要求上报。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在认真审查项目工作进展后决定是否划拨下一年度经费。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武汉体育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并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相关的主要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组织评审小组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结题。评审小组一般由教务处、有关院系领导及同行专家组成。参与鉴定或评审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小组应对所评审项目成果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鉴定意见决定项目是否予以结题。
第二十七条 对于确有研究价值的项目,项目组可在验收结题后向教务处提出进一步研究的书面申请。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及有关资助事宜。
第二十八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立项负责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提出调整方案或中止研究意见。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或未取得预期成果者,学校将终止资助,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院系的责任。学校在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研究立项申请。
第二十九条 省级项目鉴定办法按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结题鉴定由教务处组织学校专家进行,特别突出的成果可通过学校教务处向上级申请获批后,由教育厅、同类学科专家组织现场签订。
第三十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校级教学研究成果奖的评选活动,对研究成果突出、实际推广应用价值显著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的校长领导,院系、部处等单位由主管领导负责,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校内各单位应将获准立项的项目列入本单位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总结,并作好对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